交付車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50449號
TNDV,112,司執,150449,202312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0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勝宇汽車商行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湘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勇佑(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聲請交付車輛,惟查,相 對人已於111年4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 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 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