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8430號
TNDV,112,司執,148430,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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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8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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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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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登元(民國108年2月3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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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雖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 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但 是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從補 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8日聲請對債務人林 登元為強制執行, 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林登元已於民國108年2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於本件強制執行 開始前死亡,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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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