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6781號
TNDV,112,司執,146781,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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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781號
債 權 人 侯美惠
債 務 人 郭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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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佩青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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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