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596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
代理人 黃偉哲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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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村和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力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司之投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一樓
,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所載,則本件應為執行
行為係在高雄市鳥松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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