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5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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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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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受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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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
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