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40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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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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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柔尹即王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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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因無債務人王柔尹即王娟虹繼承第三人之除戶謄本及繼
承系統表等,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8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2年1
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
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2年12月18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
,該命令亦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
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