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27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芍慶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蕭福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蕭福順勞保投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