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2596號
TNDV,112,司執,142596,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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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25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沛綾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周沛臻即周若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請 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 勞保、存款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 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 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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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