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23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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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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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國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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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國裕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
而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
之保險投保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之情形。又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此有相
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