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0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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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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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簡郅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所有之臺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並聲請查詢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開戶郵局
後,對調查所得財產為強制執行,此據其強制執行聲請狀載
明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