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2年度,16號
TNDV,112,全聲,16,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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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沛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郭庭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一年度全字第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參之民事訴訟法 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 1年度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本院111年度 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 開假處分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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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