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86號
TPDV,112,監宣,186,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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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徐鳳翔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徐王訓(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徐王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徐王訓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料查 詢結果、本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 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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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