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全字,112年度,60號
TPDV,112,家全,60,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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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鄧春琴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七八號),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捌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捌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所述之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 第二七八號卷內資料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 之原因,雖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以上均影本)為證 ,但釋明有所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 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 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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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