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03282號
TPDV,112,司執,203282,20231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32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江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北市私立艾力克幼 兒園,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係位在新北市三重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