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03053號
TPDV,112,司執,203053,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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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30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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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圳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住所為台北 市南港區,有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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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