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03006號
TPDV,112,司執,203006,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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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30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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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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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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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臺北 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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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