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8086號
TPDV,112,司執,198086,202312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8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佩槿
債 務 人 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璋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 司、李璋祺之郵局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 務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之所地係在新竹市,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李璋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 區,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如主文所示 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