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80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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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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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查債務人之財產 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 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故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