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79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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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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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高顧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銀股
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
於國稅局所得之銀行帳戶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因
第三人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之地址位於新
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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