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76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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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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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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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予以執行債
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又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
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連線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之存
款債權,惟具體標的第三人銀行所在地分別係設在臺北市南
港區、臺北市南港區、臺南市,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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