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7683號
TPDV,112,司執,197683,202312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76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睦鈞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予以執行債 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又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 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連線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之存 款債權,惟具體標的第三人銀行所在地分別係設在臺北市南 港區、臺北市南港區、臺南市,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