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6206號
TPDV,112,司執,196206,202312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206號
債 權 人 莊立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杜秋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具體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及欲執行之標的,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聲請執行之金 額、利息、違約金及欲執行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9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2月4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 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