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0459號
債 權 人 許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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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世成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所執執行名義,為本院111年度司票
字第16669號民事裁定即確定證明書正本。依上開法條規定
,本次執行,核債權人應繳執行費新台幣1,600元,經本院
於112年11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並已合
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