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訴訟代理人 卓岳榮
被 告
即被代位人 楊玉娟
被 告 王安捷
楊其誠
楊其聖
楊其明
楊其鈞
楊其佳
楊其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楊其聖、楊其佳未能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