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245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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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李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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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奕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穩錠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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