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2092號
TCDV,112,司執,19209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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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2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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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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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恩丞即蘇林凌霄蘇詮閎即蘇一鵬間請求
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持上載蘇林凌霄、蘇一鵬 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林恩丞即蘇林凌霄蘇詮閎即蘇一鵬已分別 於112年10月17日及103年10月23日死亡,有債務人林恩丞即 蘇林凌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蘇詮閎即蘇 一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 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均於聲請前死亡,已無 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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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