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6574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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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債 務 人 楊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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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富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票及股利,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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