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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0714號
TCDV,112,司執,180714,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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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071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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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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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德松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埔里郵局之存款債權強 制執行,並聲請調查債務人勞工保險之加保資料。惟第三人 之所在地為南投縣埔里鎮,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 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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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