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79號
CTDV,112,消債職聲免,79,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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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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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潘麗珍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 、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 致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共計16,463,849元(見本 院民國111年9月27日橋院雲111年度司執消債清治字第56號 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108年6月間向高雄市左 營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與債權人進行前置調解,惟於108年7月



3日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清算,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裁定自111年7月2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之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11 ,000元,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裁 定清算終結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 明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三、經查:
(一)聲請人自陳現打零工,從事代班工作,每月薪資收入約25,0 00元,而其名下僅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4,520元,109至111 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0元、17,961元、21,614元,現未投保 勞工保險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111年4月7日補正狀所附每月 收入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國壽 字第1110040978號函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 源,佐以聲請人提出收入說明、每月收入明細表為證,則以 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其自陳每月薪資 25,0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 入狀況。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需 扶養母親,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按直系血親相互間, 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 母親吳○○,其109、110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5,000元、0元 ,名下僅有供其等居住之房屋、土地及1筆共有房屋、2筆共 有土地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等附卷可證。扶養費用部分,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2項,並參照民法第1118、1119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 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之扶養義 務能力,自非比一般,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佐證之 情形下,故本院認定以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 倍17,303元為標準,則與4名手足分擔母親扶養費後,聲請 人每月應支出母親扶養費應以3,461元為度(計算式:17,30 3÷5=3,461),聲請人就此主張支出3,000元,應屬可採。至 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 ,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 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



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 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標準14,419元之1.2倍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 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7,300 元,尚低於上開標準17,303元,亦屬可採。從而,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其扶養費及自己 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 規定。
(三)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109年3月至111年2月)收入部 分。聲請人自述其於109年3月至111年2月間薪資所得收入60 0,000元,此期間領有行政院紓困補助30,000元,則查無聲 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本院認109年3月至111年2月間以其所 自述總收入630,000元核算,應足反映其聲請清算前2年之真 實收入狀況。是聲請人此期間收入應共為630,000元。而聲 請人此期間之扶養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109年3月至111年2 月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3,000元,本院認定以109至111年 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15,719元、16,009元、17, 303元為標準,則與4名手足分擔母親扶養費後,聲請人109 年至111年每月應支出母親扶養費應分別以3,144元、3,202 元及3,461元為度(計算式:15,719÷5=3,144、16,009÷5=3, 202、17,303÷5=3,461),聲請人就此主張支出3,000元,應 屬可採。是聲請人此期間支出之扶養費用共為72,000元(計 算式:3,000×24個月=72,000)。至聲請人此期間之生活必要 費用部分,109至111年度以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2 倍即15,719元、16,009元及17,303元核算,聲請人主張此期 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17,300元,除111年度較上開標準為 低,可以採納外,109年及110年聲請人所列之必要支出則應 以上開標準為度。是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共為383, 898元(計算式:15,719×10個月+16,009×12個月+17,300×2個 月=383,898)。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 得,扣除扶養費及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174,102 元(計算式:630,000-72,000-383,898=174,102),而聲請人 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11,000元,顯低 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 之情形。
(四)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 事由,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 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



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 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 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0 0.0% 0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792 0.3% 33 489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795 0.65% 72 1,06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5 0.02% 2 3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261 0.32% 35 52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5,931 8.54% 939 13,930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38,629 60.37% 6,640 98,47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2,484 7.18% 790 11,712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3,723,082 22.61% 2,489 36,881 合計 16,463,849 99.99% 11,000 16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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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