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50號
CTDV,112,消債聲,50,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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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陳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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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陳春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陳春美前因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 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確定在案。為此,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 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誤,堪 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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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