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巫依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保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柯保順、債務人柯佳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29-219地號土
地及其上246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