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0804號
CTDV,112,司執,8080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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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80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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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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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順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等資料 並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郵局有開戶資料,惟其內存款未達 起扣點,又其投保單位係台力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 臺南市,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 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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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力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