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2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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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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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治國即程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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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之勞作金及
保管金債權為強制執行,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服刑中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