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0278號
CTDV,112,司執,80278,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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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2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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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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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治國即程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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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之勞作金及 保管金債權為強制執行,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服刑中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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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