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9947號
CTDV,112,司執,79947,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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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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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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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方連彬即方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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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方連彬即方附國之勞保投保單位 及立帳郵局,債務人業已退保,惟於仁德車路墘郵局有存款 ,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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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