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8555號
CTDV,112,司執,78555,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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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55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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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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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文忠
杜佩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郭文忠之勞保投保資料, 以資聲請執行,其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洵無疑義。復查 債權人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杜佩芸所有位於高雄市小港區 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屬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 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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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