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7951號
CTDV,112,司執,77951,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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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79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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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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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秀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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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北小北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 臺南市北門區,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 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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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