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5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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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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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志峰
蔡奇麟即蔡志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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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如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
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
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另辦理強
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點第1項亦規定,不動產經拍
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
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
承買。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或承受之債權人逾期未補繳價金與
其應受分配額之差額,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據上可知,執
行法院對共有物之執行拍賣時,於第一次拍賣通知共有人及
於拍定後通知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乃屬執行拍賣共有物之
法定程序,亦即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如
不為之,執行程序即無法進行。於此情形,如經執行法院通
知補正共有人資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
再定期限通知補正,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仍未補正,執行法院
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強制執
行之聲請。又債權人提出共有人戶籍謄本俾執行法院得合法
通知共有人,乃其於執行程序應為之必要行為,不因強制執
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為調查而免除其查報
、提出之協力義務,附此說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
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實施鑑價及詢價程序,並將定期進
行第一次拍賣程序在案。經查,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他人
所共有之土地,此有債務人個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
可查,因執行法院須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通知其他共有人,
是債權人自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
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下合稱系爭文件),俾
使執行法院得合法通知共有人拍賣程序之進行,經本院分別
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及112年11月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
通知次日起20日內提出系爭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12年10月1
8日及112年11月13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迄
今仍未補正系爭文件,亦不見提出任何說明,致本院無法通
知共有人以進行系爭不動產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是債權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且經本院再定期
限命為該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
不能進行甚明,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
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附表:
標別: 麟
112年司執字080593號 財產所有人:蔡奇麟即蔡志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195 38659.23 000000000分之0000000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2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393 2049.43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3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11 6031.85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4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58 995.01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5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65 5905.79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6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70 5898.55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7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86 8655.33 6912分之123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8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89 3676.08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9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91 5938.73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0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495 772.19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1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508 19538.08 6912分之123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2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720 15849.96 34560分之37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3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721 17735.34 64800分之191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4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722 6084.65 103680分之259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5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756 34747.74 810分之1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6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757 42462.34 2430分之57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7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774 47055.34 8640分之44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8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887 19827.35 207360分之2477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19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943 13458.18 103680分之2821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0地號 20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946 25951.75 34560分之379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21 桃園市 平鎮區 六和 1191 11274.11 23040分之541 備考 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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