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6082號
TYDV,112,司執,76082,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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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08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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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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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楊新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 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認有調查之必 要時,對於調查之方法,有相當之裁量空間,除債權人有不 能協力、配合之情形外,自可命債權人查報,債權人並因此 負有協力、配合之義務。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 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 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 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 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已依法進行查封、鑑價等程序。因本件執行標的物為 共有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執行法 院應將第一次拍賣之期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又為知悉共有人 為何人、共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其權利能力是否受有限制 、是否已死亡、是否須通知其繼承人及有無不能通知等情形 ,有命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 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之必要,始得續行執行程



序。故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 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倘共有人已死亡, 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 請勿空白),聲請人於112年8月4日收受通知,雖於112年9 月4日提出第一類全部謄本及部分共有人名冊,惟未依函提 出共有人吳庚爐、吳水樹楊炎及楊思齋之戶籍謄本或其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再經於112年10月4日、 112年11 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吳庚爐、吳水樹楊炎及楊思齋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併應補正共 有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分 別於112年10月12日、112年11月23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 2 紙附卷可憑,惟屆時均未為上開行為。又本件執行標的物 業經詢價完畢,尚待前開資料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聲請人 自最初收受通知迄今已有相當時日,非時間急迫無法提出相 關資料,亦未向本院陳述不能提出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 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 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附表:
112年司執字076082號 財產所有人:楊新鵬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打鐵 613 30966.51 150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龍潭區 打鐵 714 34371.48 150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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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