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2733號
TYDV,112,司執,13273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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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7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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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耀霆
債 務 人 賴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許熒熒宥睿工程企業社 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高雄市旗津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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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