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0290號
TYDV,112,司執,130290,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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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290號
債 權 人 林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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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子權邱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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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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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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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健保投保資 料及郵局存款,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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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