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9174號
TYDV,112,司執,129174,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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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174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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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代 理 人 陳怡杏
債 務 人 王菀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菀柔於第三人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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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