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8852號
債 權 人 謝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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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承穎即謝昀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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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