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807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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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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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育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豐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健保
投保單位、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等、郵局存款及保險資料,
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且就執行扣押存款之第三人係設址新竹縣,非在
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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