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1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中華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存款債權
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鴻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另聲請查詢債
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帳戶及人壽保險資料。經查債務人之
勞保資料可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鴻力企業社退保,準此,
本件其餘標的物均位於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