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945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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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黃郁欽
債 務 人 李富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屏東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