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56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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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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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鄭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調查相對人之財
產狀況,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
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蘇澳鎮,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