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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6562號
TYDV,112,司執,12656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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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56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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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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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鄭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調查相對人之財 產狀況,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 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蘇澳鎮,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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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