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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6294號
TYDV,112,司執,126294,202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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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2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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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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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倢晞莊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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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勞保及郵局帳戶資料以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現籍設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 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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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