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101號
債 權 人 廖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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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永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020號調解筆錄正
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對第
三人宏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
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號5樓,是本件應
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板橋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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