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5762號
TYDV,112,司執,125762,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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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6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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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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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古亞即古依依
0000000000000000

卓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 行、土城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聲請人已具 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 三重區、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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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