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5749號
TYDV,112,司執,125749,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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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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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蕙嫺
債 務 人 廖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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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路博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及鋐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鋐 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歇業,且債務人亦已從該第三人處 退保,故本件執行標的僅餘債務人對第三人路博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該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 資債權受償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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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