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3052號
債 權 人 松語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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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俊義
債 務 人 曹丕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國外部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
司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等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及中山區
,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